根据我过相关律法规定,驾车人员并没有承担垫付医疗费用的传统义务,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例如车辆状况不明晰,或该机动车辆并未购买任何形式的强制性保险,又或是治疗费用已经超越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所能承担的责任限额,对于受害人所产生的人身伤亡所需的抢救和丧葬等必要开支,则需要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进行垫付。
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完成垫付之后,其管理机构将享有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撞人了要垫付医药费。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