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进行掰手腕这一竞技运动时,如果因个人失误导致手部骨折或其他严重伤害,其所产生的责任应当由本人来承担。
然而,若因此次意外事故给他人造成了额外的损失或伤害,那么您就需要为这些不良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们双方都是出于自愿参加这场掰手腕比赛,所以作为受害方,如果您并非在被强制的情况下参与其中,那么您应该能够预见到可能会出现的风险。
因为您未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比如佩戴合适的护具)以保护自身安全,最终导致手指受伤。
就此而言,对于此次事故的发生,您本身也是存在一定过失的。
故在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应对本次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负有部分责任,但请注意,除非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故意为之,否则不应过分加重对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