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务必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赶赴现场,以便进行全面而有效的调查处理工作。
其次,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扣押、检验及鉴定程序。
扣押相关物品的时限为30天,同时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工作,并约定检验、鉴定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
再次,自现场调查或查获逃逸车辆和司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事故认定书的制作工作。
最后,如有需要,可向上级交管部门提出对事故认定书复核结论的申请,其受理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应予以答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