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机动车事故导致人员丧生的案件中,关于住院期间误工费用的赔偿问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此有着明确而详尽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首先,如若受害者具备稳定且可观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用便应按照其在住院治疗期间实际收入减少情况来进行计算;
其次,如若受害者并无稳定且可观的收入来源,那么误工费用则应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整体收入水平进行计算;
再者,如果受害者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以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就应当参照被告所在地区拥有相似或接近工作性质企业的上一年度员工平均工资,以此作为误工费用的计算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