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遵循法定程序实施的征地行为,农民享有拒绝权。
依据法律规定,依法登记确认后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具有法律效力,任何机关或个人均无权侵犯其合法权益。
在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公共利益方面面临迫切需求时,符合法定条件且确有必要对房屋进行征收的,应由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并发布房屋征收令,这时农民便无法行使拒绝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