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村区域内自留地因开发建设而涉及的征地补偿标准,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载明的制度设计,凡涉及征收土地的,应以尊重合法权益为原则,及时且足额地向被征收方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需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具体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则应归属于其所有者。
对于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在实际操作中,若需要进行安置的人员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的,那么安置补助费就应该支付给该组织,由其进行管理和使用;
如果是由其他单位进行安置的,则安置补助费应支付给安置单位;
若无需统一安置,则安置补助费应直接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将其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