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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需要什么批准

征地过程主要涵盖了审批程序与实施程序两大环节,详细介绍如下:
首先是(一)征地的审批程序。
1、市、县两级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制定出征收土地等相关计划并提交至市政府或县政府进行同意审批;
然后将通过审批的方案逐级上报至上级单位。
2、经过依法审批,该方案最终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其次是(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对涉及到的被征用者进行补偿登记。
3、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措施。
4、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在获得批准的补偿方案之后,由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补偿款项需要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
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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