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不良行为或事项终止之日起,银行贷款所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将被保留五年,以供相关机构进行评估与管理。
根据中国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应对个人不良信息进行五年年期的存储管理。
然而若超过五年,则应予以彻底删除。
在此期间,信息主体可对不良信息进行详细说明,而征信机构亦需对此进行如实记录。
此外,第十七条还明确指出,信息主体有权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个人信息主体,您有权每年享受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服务。
同时,第十八条也规定了,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且须约定使用目的。
但如有法律规定无需经过同意即可查询的情况,则不受此限制。
最后,征信机构不得违反上述条款提供个人信息。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信息主体可以向征信机构查询自身信息。
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