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动机,超出了规定的限制额度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行为,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同时,该法案也对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