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为何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土地资源原则上应归国家及特定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共同所有:
首先,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是国家亦或是农民集体对所掌控的土地所拥有的排他性以及绝对性的权力。
其次,在我国农村地区以及城市近郊区域中,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该类土地应属国家所有,否则均应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而对于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特殊用地类型,同样应当归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