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到尽头,涉及到联名贷款购置的婚房问题时,应如何进行合理的划分呢?首先,如果是在结婚前以一方个人财产垫付首付并用于还房贷的话,那么在面临离婚的时候,这套房产应归属于该个人所有,而不是共同财产。
其次,如果是在结婚前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了购房款,并且在婚后也是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款项的话,那么在面临离婚的时刻,这套房产无疑应该被视为两人的共同财产来进行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