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未持有宅基证的房屋若被拆除,通常仅能获得针对该房产价值的赔偿。
按照现行法规,宅基地是由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形式依次进行分配及使用。
在此前提下,倘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失去了对土地的控制,则其失去土地带来的经济损失将无法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如果这些人员拥有在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权,或是对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那么他们有权利获得对房地产权益价值以及承包土地相关费用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