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坚持反对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便可选择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问题——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收到此等申请后,会安排进行开庭调解,若调解未果,则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庭审查。
若符合法定离婚要件,则法院将作出离婚判决;
反之,若不符合离婚实质要件,且另一方坚决反对离婚,那么法院将不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决定。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并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先行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调解发现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望的情况下,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