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享有直接抚养权的一方阻碍了探视权人与其所抚养子女的会面接触,那么法院有权依据已生效的裁判书,对其施加强制性的执行措施。
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在离婚事件发生之后,那些未能得以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积极协助的法定义务。
对于那些拒绝履行协助另一方实现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团体,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处理,然而却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探望行为实施强制性的执行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