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效的协议”,是指尽管已经依法成立,然而由于严重缺乏必要的法律有效要件,依照法律无法给予
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法律效果和约束力。
这样的协议,自始以来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没有任何约束力。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无效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缺乏
法定代理人帮助下所进行的
民事法律行为;
(2)
行为人及其相对方基于
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故意在表象上伪装自己达成的
法律行为;
(3)涉及到干扰、阻碍甚至破坏国家法律、行政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
(4)行为人和此等法律行为的另一方滥用权利,以不当手段侵蚀
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
以及(5)当行为人同相对人互相勾结,故意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时所进行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