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彩礼的返还应根据下列特定情况予以确定:
(一)如结婚当事人已正式登记并且已经开始共同居住生活的,在此种情形下,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的彩礼则无需予以退还;
(二)如果结婚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便开始共同居住生活且这段时间较为漫长,一般来说应该超过两年或是在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了孩子,那么这种情况在解除婚姻关系以后也无需退还彩礼;
(三)在结婚当事人未履行登记手续就共同居住生活且所接受的彩礼实际上被用于共同生活方面的,此时在离婚之后也不应退还彩礼。
这里所说的共同生活,主要是指家庭成员因为生活、生产所需以及实际发生的开支,例如,若有一方或双方患有疾病进行的治疗费用,又或者共同进行经营投资等;
(四)至于已经正式登记结婚的当事人,但若男方以支付彩礼的方式使自己的经济状况陷入困境的,则在离婚之时男方有权向女方请求返还彩礼;
(五)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外,由于彩礼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并不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然而,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即女方同意返还彩礼,那么这也是法律所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