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时,如果当事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文件被正式送达后的第三个自然日以内,向相关部门递交书面形式的复核申请。
他们既可以直接向负责作出该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提交复核请求,亦可选择向其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申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