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以下情况发生时,合伙企业将依法宣告解散:
第一种情况是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到期,所有合伙人经过慎重考虑后一致做出了停止经营的决策;
其次是合伙协议中预先设定的解散条件发生;
再者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实施解散行动;
另外就是在满三十天的时间内,合伙人数量低于法定数量;
接下来是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宗旨已达到或无法实现;
最后是由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或撤销。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原因也可能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