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擅自更改已注册商标的外观或内涵;
其次,未经登记机关允许擅自变更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涉及申请人名称、所在地等关键信息的注册事项;
再次,对于注册成功的商标,私自进行转让导致权利发放混乱;
最后,指的是连续三年未在市场上正常使用该商标,以导致商标权利失效。
此外,如果在商业活动中,故意使用注册商标用于销售的产品质量低劣,甚至掺杂冒牌产品,严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也被视为商标使用不当。《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