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他人未经授权允许的区域内使用他人已注册之商标的行为,即视为侵犯商标权之违法行为。
而串货,则是指某一地区特定经销商未经品牌授权方同意,擅自将其所代理销售的商品投放到其他同一品牌其他地区经销商所负责的销售区域进行销售的行为。
从广义角度来看,将受到地域限制的商品非法运往非指定销售区域进行销售的行为,均可被定义为串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