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证据在判定案件结果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因此,权利人对于侵权证据的搜集应当做到全方位、精确化以及充足程度的把握。
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了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而这亦是我们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对于切实维护商标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可以寻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助。
无论是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是侵权行为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可能成为我们的求助对象。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无法解决问题,我们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
在此基础上,被侵权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此外,鉴于商标侵权案件的复杂性,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将其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