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针对刑事犯罪行为人的诉讼处置流程中,刑事诉讼期限分为常规期限与延长期限两类,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一般性的刑事诉讼拘押期间通常定为14日,自被关押者送至看守所之日起计算;
其次,延长期限刑诉拘押期为37日,其中需经检察机关核准的周期为7日。
在此期限内,侦查机关需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若核准则执行逮捕,若不符则释放嫌疑人或更改其他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