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伙人决定退出合作关系的情形,须在按退伙之时所处的生产经营环境及财产资本状况进行详尽的核算之后,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量对其资产进行适当处理与合理地退还相关手续:
第一种情况,当某位合伙人决议离场之际,其他的合伙伙伴应共同与这位即将离去者就退伙时的合资企业财产状况来进行全面性清算,并依据此结果拨还其所拥有的财产份额;
若在本次退伙过程中有任何尚未解决的合资企业事务,需等待全部解决完毕以后再行结算款项。
在退伙的那一刻,通过结算而明确,如果企业实际拥有的财产低于起初的投资资本,则需根据这次审计确认的实际财产数值折算退还给退伙经营者;
若退伙时期企业经营状况保持平衡,则将最初投入的资本全额归还给退伙者;
若企业在此阶段有盈利产生,必须连同退伙者原有的资本以及应收获得的利润一并归还给退伙者。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某个合伙人离场之时,合资企业的财产资本小于本身的债务,那么这些负债则须由所有的合伙人依据合资协议中的规定比例来进行公平合理地分配和分担;
如若在这份合资协议中没有呈现出关于亏损分担比例的明确说明,那么所有的合伙人都需要按照均等均分的原则进行分配和分担相关责任。
经过详细的计算和结算,若在此时,合资企业的财产资本远小于债权人的权益,那么退伙人应根据合资协议中所确立的亏损分担方式及比例,用自己的其它资产去弥补亏损分担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