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法定代表人。
他们的行动无需受到额外的确认与批准便可以直接被判定为法人的行为。
其次,法定代理人亦然,举例而言,按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中,只需经过相应的手续或凭借某种外在的表现形式,他们的行为便可等同于法人的行为,例如当法人宣告终止之时,他们所组织的清算小组的行为便可视为法人的行为。
最后,还有一类授权代表,他们的行为则需依据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者依照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原则来认定是否属于法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