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股权质押通常源于两种情形:
其一是上市公司在还款期限之前提前清偿了所欠贷款,亦或是撤销了贷款抵押,此时,银行便会立即解除所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质押;
其二则是由于某些大股东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了股权交换活动,抑或是提供了反担保措施,使得银行能够提前将相关股份完全解除质押。
所谓“解除质押”,实际上就是指对原有的质押行为予以解除和终止。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