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首先,它仅对实体产品提供法律保护;
其次,实用新型专利所具备的实际可用性及其使用价值通常较为重要,这主要体现在该专利所保护的产品在日常生活中的频繁和广泛应用上;
最后,与其他类型的专利申请相比,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及授权流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简化。《专利法》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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