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系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授权,在同一种类或相似类别产品之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相雷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对于此类侵权行为,可具体细分为以下四个类型:
(1)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
(3)在相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以及(4)在相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
其中,第一种行为属于典型的假冒行为,而其余三种则属于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乃是最为严重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若情节严重者,还需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凡存在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极为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相似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其已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极为相似的商标,从而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的情况;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已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已注册商标标识;
(5)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擅自更换其已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后的商标商品再次投放市场;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协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以及(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形式的损害。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