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形下,业主并无法籍由对物业服务不满意作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然而,若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已切实违反此前与业主达成的相关协议条款,业主则有权发起独立于此项争议之外的违约诉讼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若经法院裁定确定物业公司服务存在明显缺陷或不足之处,将按照先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规定,适当削减应支付给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费用。
假如在该《物业服务合同》中所未明确提及关于削减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数值,那么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公平和公正的考量,并据此酌情减少或豁免业主应支付的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