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已设立的遗嘱进行撤销或者变更存在如下几种途径:
(1)遗嘱人本人重新订立遗嘱,并且在新订遗嘱中明确声明原有的遗嘱已经被要求撤销或修改。
(2)遗嘱人可以选择亲自销毁原有遗嘱,或者在已有遗嘱上直接加以更改。
(3)遗嘱人生前所从事的行为只要与遗嘱内容相抵触,就可以通过这些行为来达到变更、撤销此前的遗嘱效果。
(4)遗嘱人在指定时间内多次设立遗嘱,即便此后的遗嘱中没有明文规定先前所立遗嘱已经被撤销或修改;
但是假如前后设置的遗嘱内容存在冲突,成员必须以最新定制的遗嘱作为依据,将所有旧有的遗嘱视为已被撤销或修改,除非其直接与其原有部分相符的部分依然保持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