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则单方面有权解除合同:
(一)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达到签订合同时的预定目标;
(二)在合约履行期限行将到期之际,签约双方中的一方已明确表达或通过自身行动证明其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
(三)签约方中某一方延迟履行了主要义务,经过合理期限的敦促与提示之后仍未能如期履行;
(四)签约方中有某一方由于延迟履行债务或是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而导致无法实现签订合同时的预定目标;
(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