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可总结出以下两种可能性:
首先,在其被
行政拘留结束之后很可能会涉及到某些
刑事犯罪领域;
另外一个更为常见的情况便是原先的行政
治安案件中可能存在新的
证据线索,这些证据足以满足检察机关对于
刑事立案的标准要求,继而面临着可能的刑事犯罪指控,如此一来便需要将其
拘留关押于看守所之内。
在此过程中,
刑事拘留无疑是最为关键的一环。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具有强制性的
刑事法律程序,它所包含的时间规定相当严谨。
一旦
被拘留后,必须在24小时内送至看守所进行关押,如若觉得确有
逮捕之必要性,则需在三日内向当地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获批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