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的结束必然涉及到孩子们日后由何人照顾的议题,然具体负责监护孩子的当事人应根据如下几种不同的状况来确定:
首先,父母双方应当先行对于子女的抚养权益进行充分、平等地协商,若在此过程中无法达成共识,则建议求助于相关法律部门以获取明确的处置与指引。
其次,对于年龄未满两周岁的幼儿,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来看,通常均应由其母方担任主要的照护职责,唯独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母方存在离家出走、患有重大疾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以及吸食毒品等严重不良行为的特殊情况下,才可能会考虑将孩子交付给其父亲抚养。
再次,当子女年满两周岁以后,倘若父母亲未能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法院将会依据诸多因素如是否能够为子女提供更有利于成长的环境和条件等来确定最终的监护人选。
举个例子来说,倘若父母双方的综合实力相差不大,那么法院多半会倾向于将孩子交予女性家长带领。
最后,父母双方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原则基础上(i)自愿约定女性家庭成员在不满两周岁阶段跟随男性家长生活;
并且(ii)确保这不会对他们的正常发育和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或者(iii)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时,法庭将会尽力听取他们本人的意愿,尊重并采纳他们真正的想法和选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