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这就意味着夫妻若因情感问题导致关系破裂,其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离婚请求。
其方式可分为两种:
一是独自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二是由相关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
若是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调解无效,则应予以批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