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夫妻感情破裂是否为离婚的唯一条件的问题,我想向您阐述一个事实,那就是:
虽然感情破裂确实构成了离婚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法律层面上,它并不是决定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
在我们国家,有两种方式可供选择来结束婚姻关系,即协议离婚以及司法程序进行的诉讼离婚。
对于前者来说,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主要包括:
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
以及自做出离婚意愿之日起,需要历经至少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等等。
而对于后者而言,其唯一的法定条件便是“夫妻感情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