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不幸离世,并且在其生前并未留下任何合法且有效的遗嘱时,其合法的配偶将有权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与其他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如其父母和子女共同参与对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定程序分割。
倘若逝去一方在生前曾与另一方的子女建立起实质性的抚养关系,则该另一方的子女亦有权以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一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参与到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定程序分割中来。
需要注意的是,继承权是相互的,只要满足上述法律原则,便可依法享有相应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