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特定犯罪嫌疑人的案件时,取保候审所允许的最长期限应设定为12个月。
2.当取保候审的期间即将期满之际,倘若案件仍需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追击,那么将被迫采取其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推进。
3.若是发现某个特定的犯罪嫌疑人不应再被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说取保候审以及监视居住的期限已达到了法定的最大限度,则必须立即解除对该犯罪嫌疑人实行的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