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单方面解除,乃是指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依据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利,使原本存续的合同效力彻底消失的过程。
关于法定解除的情况,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合同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二)在履行期限行将届满之际,当事人中有一方已然公开声明,或者已用自身行动明白无误地显示其不再履行主债务的意愿;
(三)当事人中的那一方未能及时履行关键的债务,在收到催告的情况下,若未能在合理时间内采取措施履行义务;
(四)当事人中的一方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或者因为有其他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五)除此之外,根据相关法规,如果出现了其他规定的特殊情况。
法律划定的其他情形,还包括:
1.倘若借款人并没有依照约定的用途来使用所获得的借款,那么贷款人有权终止发放新的借款,甚至可以提前回收已经发出的款项,乃至解除合同;
2.承租人若在未得到出租人许可的前提下,擅自把租赁货物转租给他人,这就相当于违反了当初的协议条件,因此,原出租人也可选择解除合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其中任何一方决定单方面解除合同时,该决定必须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该合同从正式送达另一方之日起,便立即失效。
如果另一方对此持有异议,那么他/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要求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