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设立质权时,当事人必须遵守书面形式签订质押合同。
而所谓质押合同,即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共同的主债务合同基础上,针对质物担保事宜协商达成的书面保证协议。
质押合同的具体条款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金额;
其次是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最后是质物的详细情况,如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以及存放地点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