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对如下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存在任何一种情况,行为人为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导致数额较大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支付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需支付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4)恶意透支。
此外,《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此做出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
持卡人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