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针对案件判决的上诉期限一般设定在十日内完成;
对于裁决书,则需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上诉,并且,上诉的日期将从当事人正式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开始计算。
不论是被告、自诉人还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以及被告,他们都有权通过初次审理该案的审判法庭提交书面申请启动上诉程序,或者直接向负责第二次审理该案的上级司法机关提交上诉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