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计算,特定归属于增值部分这一元素是由共同
偿还贷款的部分以相除方式除以房屋总体价值(亦即由购
买房价和贷款总利息组成)后所得出的结果乘以当时
离婚情况下房屋的市价,再减去共同偿还贷款的那部分总额得出的。
如同以下算法具体表述:
1.首先需要认定此房屋的归属地位。
倘若此项
按揭房屋被判定为其中某一方的
个人财产,那么依常理而言,房屋所产生的
孳息便顺理成章地归属于那一方。
因为当面临离婚时,曾经的伴侣另一方已无权要求对此房屋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处理,因此也就没有权利分享或请求分割该房屋因为市场缘故而产生孳生的增价值部分。
2.紧接着,如果按揭房屋被认定为夫妻两者的
共同财产,那么房屋产生的孳息理所应当地归属于双方各自所有人,在此种情况之下,当面临离婚时,曾伴侣的另一方当然有资格要求共享或者取得房屋增值所衍生的孳息。《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