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所应关注的诸多事宜,我们需要着重强调如下要点:
首先,作为承租方,务必明了出租方与出租物品的相关背景状况。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从以下重要环节出发:
1、在涉及租赁业务的初步阶段,我们必须严格审视租赁物是否存在任何法定或法规禁止出租的不合规情况,诸如以下诸如此类的现象:
(1)租赁物尚未得以合法获取相关的法定证件;
(2)对于共同所有权的租赁物,倘若缺乏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
(3)涉及到产权争议的问题。
2、鉴于上述可能产生的风险,作为承租方,有权要求并在合同条款中设定如下条件:
如若承租方为该租赁物的物权所有者,必须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予以佐证;
反之,倘若承租方并非租赁物的物权所有者,则必须具备明确的转租权利。
3、为避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在签订合同之际,务必要对租赁物的核心属性进行细致而准确的描述,如租赁物的具体规格、品质以及数量等要素。
其次,租赁合同中的租期条款同样至关重要。
在合约中明确规定租赁物的租赁期限,才能清楚划定租赁的具体开始及结束时间。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承租方超过租赁期限继续使用租赁物,则应当向出租方支付超时使用费作为相应租金补偿。
最后,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条款亦是不可忽视的内容之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