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草案明确规定了对于农村村民住宅的单独立项补偿措施。
草案详细阐明指出,关于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细则,应由国务院进行全面制定与审定。
在此基础之上,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可根据国务院所制定的具体办法,灵活设定补偿安置的各项具体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在征收土地时,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针对耕地的补偿费用,则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同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然而,在本次修正案草案中,上述三条规定都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与修改。
此外,此次修订还特别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这两项重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应当包含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等多重因素。
在住房保障方面,修正案草案也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将为其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为替代;
若无法提供,则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而对于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则会安排宅基地用于重建住房,并且按照新建房屋的实际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