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损失纠纷案的法定诉讼期限持续三年之久。
凡涉及到向人民法院提交请求以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事案件,其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有效期始终为三年。
在这三年的时限以内,从受害者知晓或推断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及负有义务的一方开始起算。
然而,具体来说,若是自受害者遭受损失那一刻起已过了二十年以上,那么人民法院将无法再给予保护;
在此之外,若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则有权根据受害者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