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涉及到的旱田补偿标准为平均每亩5.3万元人民币,针对水田的平均每亩补偿标准则达到9万元人民币。
而对于蔬菜种植区,其平局每亩的补偿金额高达15万元人民币。
2、在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征用方面,旱田平均每亩地能获得的补偿金额是5.8万元人民币,水田的话则达到了平均每亩地9.9万元人民币的水平,而如果是作为蔬菜种植区,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更将高达15.6万元人民币。
3、对于林地及其它农业用地的征用,平均来说每亩地可以获得13.8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
4、对于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房用地以及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的征用,其平均每亩所能得到的补偿金额也在13.6万元人民币左右。
5、然而,对那些被闲置的土地、荒芜的山区、未开发的洼地、沙滩、河床等未利用地进行征用时,平均每亩所能获得的补偿金额仅有2.1万元人民币而已。《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