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际关系中,亲生父母与子女间的纽带无疑是以血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这一联系无论何时何地都无法予以改动,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明确反对并且拒绝承认任何试图打破此种亲子关系的行为。
此外,我们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教导责任;
同样,成年子女也应对年迈力衰或者经济状况不佳的父母提供相应的帮扶。
当父母未能尽职尽责去履行它们的职责时,子女有权向他们索取抚养费用;
而如果子女拒绝承担他们的赡养义务,那么没有工作能力或是生活方面面临困境的父母,同样具有向他们的成年子女施压索取赡养费的权力。
因此,无论是亲生父母宣布与其所生子女断绝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抑或是子女主张同其亲生父母解除亲情关系,都显然违反了法律的根本理念和原则,此类举动必然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