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的合同文件若不幸遗失,仅凭复印件便无法独力充当证明材料。
在从业过程中,当面临原始证据失落而需利用复印件证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须严格遵守以下三大原则之一:
首先,存在其他的材料能够对该复印件进行佐证,其次,对方当事人对于所附印章的内容予以明确的确认或者认可。
最后,也就是最为关键的一点,提供该复印件的当事人应能提供原始原件进行比照验证,或是提供与原件相关的线索信息便于调查证实该复印件确实出自原始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