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时,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与当初约定相违背时,他/她有义务立即采取积极措施(例如,完成剩余的补充措施或补偿受损方的损失)来确保合同的全面履行。
依照法律明文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出其无意履行合同,或者其自身的行为显示出他/她拒绝履行合同的决心,此时,另一方有权在履行期限结束之前对其提出违约索偿。
换句话说,倘若在签署了房产购买合同之后,您又决定不想再购买此房,然而法律并未为这一情况设立任何合法解除合同的通道,那么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