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务办公大楼实施征收行动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分配。
具体而言,补偿分为三大部分:
首先是对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这部分补偿金额必须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当天同类房产在市场中的交易价格;
其次,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人员搬迁及暂时安顿所需费用也将被计入补偿范围之内;
最后,对于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根据房屋被征收之前的盈利状况、停产停业时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合理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