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股权转让者因违反股权变更协议内容,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后者有权依据我国2021年开始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要求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权利。
该条款明确指出,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时,应当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同时,第五百七十八条也规定了,如果合同一方通过明确表达或自身行为表现出不愿意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那么另一方在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之前,就有权利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此外,第五百八十三条还进一步强调,若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过程中存在瑕疵,且在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之后,给另一方带来额外损失的,则违约方应对此进行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